金澤剛/文 廣受關注的胡鑫宇失蹤事件有了最新進展。相關部門警情通報顯示,1月28日,在河口鎮金雞山區域樹林中發現一具縊吊尸體。1月29日,公安機關經進行DNA檢驗,確定死者系胡鑫宇。
就這樣,截至1月28日,胡鑫宇事件在過了106天后,其遺體突然由群眾發現,并且在距離學校不過百米遠的山丘上,這的確令人震驚不已。
從事發過程來看,有關部門的調查搜尋工作并無遲疑。在胡鑫宇失蹤第一天,警方接到報警后即組織開展調查搜尋工作。其中,10月18日,鉛山縣公安局還找來警犬進行搜索;11月23日,省、市、縣公安機關就胡鑫宇失聯一事成立聯合工作專班全力調查;今年1月7日江西省、市、縣公安機關聯合工作專班發布致網民朋友的一封信稱會同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教體、城管等部門,聯合平安義警、藍天救援、綠洲救援等社會力量,邀請了權威刑事偵查、刑事技術、視頻技術及心理專家等開展廣泛搜尋;1月12日媒體報道,江西上饒鉛山縣每天有超5000人冒雨上山幫忙尋找胡鑫宇,方向包括鐵路沿線、后山等。
就針對個別失蹤人員而言,此次尋人行動可以說是最大規模的拉網式、地毯式搜尋。從有關報道來看,學校的人工湖水、化糞池被抽干,學校南側樹林山崗約589畝、鉛山縣至余干縣信江河段約200公里、峰福鐵路沿線約22公里;走訪了學校附近的2238戶居民、159家企業、951輛客貨車的司機、全縣226處廟宇道觀、25家養老機構和1家救助站;排查了72個水塘、運用聲吶探查了3個水庫;反復查看、交叉復核了6471.5小時的監控視頻和31.7萬余張交通卡口抓拍等。在校內校外開展地毯式搜尋時,無人機、3D搜索、熱成像等技術均參與其中,但仍一無所獲。
如此竭盡全力的調查搜尋,與突然出現在學校后山的遺體形成強烈的“劇情”沖突,這樣的結果讓人震驚,更讓人困惑。如胡鑫宇遺體被發現地點有無被搜尋過,其死亡時間究竟為多久,是自縊還是他殺等,均有待進一步調查,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
此次事件中,由于遲遲沒有結果,一些消極的猜疑甚至謠言又增加了懸疑的“濃度”。“化糞池發現碎骨”“后山發現帶血衣被”“后山發現實驗室”“被光頭老師殺害”“被人帶進醫院割器官”等流言在發現遺體后,已然不攻自破。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對于想利用他人的痛苦和社會的關注而意圖增加流量,從而打破言論自由邊界的行為,若情節嚴重就會觸及法律底線,有關部門是可以依法追責的。這次事件再次證明,信壞不信好、信惡不信善的心理還很有市場,要懲惡揚善,樹立正氣,還是要踐行法治,通過公開透明的法律程序實現社會治理。
此次事件對推動依法公開透明處理社會疑難問題提供了一個典型范例。事發后當地及時成立聯合工作專班,但專班應由哪些成員組成?涉事家屬聘請了律師,但律師能為家屬提供什么樣的法律幫助?這些問題都值得進一步思考。
還有,這是不是一個刑事案件一直也令人糾結。據悉,胡鑫宇家屬正申請異地公安偵辦。異地偵查是否有依據?異地偵查建立在本案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基礎上,進而討論案件管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應當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存在;二是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胡鑫宇事件因沒有證據證明其被害,而一直沒有立案。若要對其立案,則涉及立案管轄問題。由于目前未出現犯罪嫌疑人,由事發地上饒市鉛山縣公安機關處理沒有問題。
刑事案件的“異地管轄”制度,通常是為了消除本地偵查、起訴或審判可能存在影響公平正義的因素,如存在案件背景和涉案人員背景較為復雜、案件本身或者涉案人員與當地某種勢力存在一定關系或者利害關系等情形。但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未對“異地管轄”做出明確規定,僅有部分地方標準,如“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后續的案件偵辦是我國異地偵查的實踐。
此次事件中,大規模地毯式搜尋與遺體發現距學校之近形成難以解釋的矛盾,遺體出現之蹊蹺性等難免導致家屬對當地公安機關產生不信任感。加上胡鑫宇家屬可能認為應該立案而未立案,請求異地處理情有可原。對于社會重大事件的處理,能否申請異地“管轄”倒是一個新問題。如果基于回避的原理,異地“管轄”同樣可以適合社會重大事件的調查,只不過還有一種“回避”方式,就是有上級部門介入,主導調查,這種方式應該比同級的異地管轄更顯得重視,此次事件增加省級部門介入,則沒有“異地管轄”的必要了。
正如通報所言,“調查、檢驗工作正在緊張進行中”“有關情況將及時向社會公布”。相信有上級部門主導,有高級專家技術人員參與,胡鑫宇失蹤事件的真相不再遙遠。其實,人們對真相遲到的抱怨,說到底還是要靠公平正義的法治來化解。真相也許會遲到,但公平正義決不會缺席。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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